2024年云南省电动自行车
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要求,根据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和《2024年云南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总体安排,决定实施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补贴对象。云南省内实际参与活动,并在第三方平台上实名注册认证的个人消费者。
第二条 补贴时限。自2024年9月1日(含当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补贴资金按批投放,先到先得,补贴资金使用完毕即活动结束。
第三条 补贴范围。对个人消费者在云南省交回(注销)本人名下云南号牌电动自行车,并在云南省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及以上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新车给予补贴。注销车辆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时间须在2024年9月1日(不含当日)前。
第四条 补贴标准。对个人消费者在云南省内交回(注销)个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一辆电动自行车新车补贴500元。每交回(注销)1辆旧车并购买1辆新车可申请1次补贴,每人最多可申请4次补贴。
第二章 活动合作机构和参与主体
第五条 合作机构。本次活动合作企业的平台通过公开遴选确定。平台负责提供成熟的系统保障技术,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防范资金套取、保障系统交易顺畅、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后台数据等,及时识别骗取、套取政府补贴等违法行为,向有权机关提供相关证据。
第六条 参与主体。参与活动的主体为自愿参加活动的电动自行车企业。
1.参与要求。参与企业应自愿参加活动并遵守活动规则,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对公账户、产品目录等,须满足平台能够正常开展活动的条件。对电动自行车标准和质量等信息真实性负主体责任,应全程接受监管、检查和审计,如存在先涨价再折扣、以次充好等违规行为的,立即取消参与活动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交有权机关处理,并赔偿骗取的政府补贴资金。
2.参与流程。参与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请各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并送同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推荐报送初审合格企业;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商务厅推荐报送符合条件的企业,省商务厅将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参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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