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创5(SZ400119)$  破产.重整 在破产法里定义:本法关于破产界限,规定了可供选择的两原因:一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规定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构成破产原因;二是参考了国外通行的规定,即企业法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其实质就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构成破产原因。很明显,天安财险走破产清算的理由是是不充分的。由于天安财险是因为大股东的原因要被没收,因此我们散户股权不能与之混为一谈。

2024-09-07 15:26:33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我们再来看一下重整,保险法是这么说的《重整条件》: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并不一定马上被宣布破产,可以依照本法第八章的程序进行重整,以使企业起死回生。重整作为企业破产的一程序,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出现破产原因,为防止企业破产,经企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对该企业实施强制治理,以使有复苏希望的企业,通过重整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可见,天安财险要走的是重整的程序,这里,原来的股东股权是有商量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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