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公司定期发风险提示公告,公告有句话“目前,公司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等相关情况以最终调查结果为准。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

  不少人看到这句话慌了,之前是可能财务造假,怎么又涉嫌重大违法了,看空看多的也贴出部分有利于自己的条文去解读,搞得更慌。这里贴下股票上市规则(24版)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表述,大家可以自行理解,普利为什么涉嫌重大违法,要满足那些条件才会重大违法。

  条文中限制条件2024 年度不是指24年发现违法行为,是指24年的年报。24年之后财务造假认定为重大违法更严格,估计后面会经常看到类似描述。感觉今年好多公司中报不行,也许和这有关。

  PS:吧里讨论的利好利空消息,例如X年X倍,XXX原料药销售一吨,外商神秘合作,立案调查进展,实锤财务造假,马上要退市等消息,真真假假,都没有官方正式公告佐证,公司都懒得和投资者沟通。大家要有自己的想法和计划,不要因为别人心理按摩或听信XX消息,没按照计划卖出或脑袋一热all in。不要寄希望于别人,别人不会为你的亏损负责,这都是自己的钱!!!


以下为股票上市规则(24版)第9章-退市与风险警示 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9.5.1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
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9.5.2 上市公司涉及本规则第 9.5.1 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 《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 2015 年度至 2020 年度内或者 2020 年度至 2023 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或者导致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或者导致公司2024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者净利润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达到 2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相应科目金额绝对值的 30%;或者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 2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期末净资产金额绝对值的 30%。计算资产负债表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 2024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

(五)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者净利润连续两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 3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相应科目合计金额的 20%;或者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连续两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 3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 2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计算资产负债表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 2024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

(六)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本项情形适用于 2020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

(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 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 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 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 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计算资产负债表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 2020 年度至 2024 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

(八)本所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第三项至第八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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