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主体累计持有ST新潮股份达到5%时及每增加5%,汇能海投及相关主体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停止买卖ST新潮股票;在上述主体累计持有ST新潮股份达到5%后每增加1%,也未按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8月24日,汇能海投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仅披露了其自身所持ST新潮股份,未披露一致行动人及其持股情况,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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