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已超过20%,在不考虑“表决权限制”因素的情况下,其已成为ST新潮第一大股东。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规定,汇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成为第一大股东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汇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取消要约收购的原因公告后12个月内,不得再次对ST新潮进行收购;分析人士认为,结合现有案例理解,前述“不得收购”应包括“不得增持”ST新潮的股份。

鉴于汇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已超过5%,故除上述限制外,汇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动人仍需遵守有关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增减持限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需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禁止短线交易等)。且鉴于ST新潮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减持新规的有关规定,汇能方作为“第一大股东”,也应当遵守规则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限制性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叶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对于涉嫌违规取得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限制表决权是确定无疑的。“但从更全面的视角来看,本次收购案以不同的方式呈现了不同的问题。”叶林说,“如果最后在处理的过程中,只是就限制表决权、信息披露或对资金问题作出处理,就可能出现相当一部分的违规违法行为被遗漏在外的问题。这样会形成‘违规收购’行为试错成本低的民众意识。”

公告显示,截至8月30日,汇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股份已达20.05%,汇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前述不具有表决权的股份已超10亿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05%。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