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参与本次招募及遴选的重组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招募条件:

(一)主体资格。意向投资人应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如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对意向投资人的主体资格等有相关规定的,意向投资人应确保符合该等要求。

(二)历史信誉。意向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资金实力。意向投资人应具备与本次重组投资相适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具备确定性的资金来源,且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同时,应提供不低于其拟投资总额度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四)行业背景。本次招募不限制意向投资人的行业分类,但意向投资人或其控股股东具有与公司主营业务或未来规划业务相匹配、协同的经验、技术的,或者能够提供产业协同、业务资源等方面支持的,在同等条件下可被优先考虑。

(五)其他。高鸿股份根据庭外重组工作需要认为意向投资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四)行业背景。”是关键,说明大股东有意让出控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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