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朱晓东,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人。

经查明,朱晓东作为金安国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国纪)的业绩补偿承诺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金安国纪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签署上海金板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增资公告》)显示,金安国纪与上海金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板)、朱晓东、抚州市鹏高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签署《关于上海金板科技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约定金安国纪通过增资方式取得上海金板 60%股权,朱晓东承诺上海金板 2021 年、2022年、2023 年、2024 年度分别实现扣除非经常损益归属于母公司的税后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2,500 万元、3,500 万元、6,600万元、8,000 万元,如上海金板未能达到承诺的扣非后净利润,则朱晓东应对金安国纪进行现金补偿。《增资协议》约定前三年(即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为第一个结算期,2024 年为第二个结算期。

金安国纪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上海金板科技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公告》显示,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上海金板第一个结算期合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 101.65 万元,未完成当期业绩承诺。根据《增资协议》约定及公告,朱晓东应当于2024 年 5 月 25 日前向金安国纪支付 7,000 万元现金补偿。截至目前,朱晓东未按照公开披露信息履行相关业绩补偿承诺。

朱晓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7.7.6 条第一款,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6.4.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朱晓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朱晓东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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