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生集团(00673)发布公告,于2024年9月12日,该公司(作为原告)针对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一)及承德市双滦区人民医院(承德市精神病医院)(作为被告二,与被告一合称“两被告”)发出的日期为2024年8月1日的起诉状(该起诉状)获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
根据该起诉状,本案的案由为合同纠纷,事实与理由如下:
1. 该公司与被告一、北京中卫康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签订《承德市双滦区人民医院合作经营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该协议书),约定各方先期采取“债权+ 委托经营管理”的模式合作,共同建设被告二,待条件成熟时启动并完成股改。在股改前,建成后的被告二保持公立医院的职能,资产亦属于国有资产。
2. 该协议书签订后,该公司按照约定向被告一提供借款人民币6760万元(“借款本金”)。
3. 后因国家政策变化,该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该公司与被告一经友好协商,于2021年4月30日签订《协议书》(“解除协议书”),就解除该协议书做出约定。根据解除协议书的约定,被告一应向该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年息7%计算利息。利息起算时间为每笔借款实际到账之日至2021年2月28日,被告一承诺分两笔偿还完毕。
4. 但解除协议书签署后被告一一直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经该公司多次催告,2022年6月21日,被告一向该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函”),确认并同意偿还该公司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欠款余额人民币4715.8万元。被告一在承诺函中同时出具了还款计划:2022年6月底偿还人民币50万,2022年7月底偿还人民币100万,2022年8月底偿还人民币250万,2022年9月底偿还人民币4315.8万元。该公司对此表示认可。随后,2022年6月被告一向该公司还款人民币50万。此后未按还款计划继续还款。
5. 自2022年6月后,该公司多次向被告一发函催告,后又于2024年5月派人与被告一协商还款事宜。被告一完全确认自己的还款义务,也主动表态区政府愿意还款,并与各方就还款方式进行了具体协商。2024年7月,被告一又还款人民币20万给该公司。
6. 截至该起诉状日期,被告一仍未能还清全部欠款。
根据该起诉状,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
1. 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向该公司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5098.68万元,并向该公司支付利息,暂计至2024年7月31日为人民币809.07万元(以人民币676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化利率7%计算,自2021年3月1日暂计至2024年7月31日,此后继续计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金额为人民币5907.74万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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