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志邦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志邦〉三次起诉前加盟商吴忠,自称受到"无法估量的损失“,志邦是上市公司,“无法估量的损失"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损失、重大事件,而志邦从2021年至今多年来在季报、半年报、年报、临时报告中对此拒不披露,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详见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3)皖0103民初8867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01民终3326号民事判决在案卷宗(起诉状等)。

志邦高管沈少龙曾多次叫嚣"…杀人放火都没事!是混黑的!有强大背景!…"(相关录音在合肥警方)。

强烈要求公安部依法督办、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02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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