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9月18日收盘,德明利(001309)报收于63.49元,下跌0.64%,换手率2.37%,成交量2.07万手,成交额1.31亿元。

当日关注点交易信息汇总: 德明利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668.3万元,占总成交额12.76%;公司公告汇总: 德明利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6名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共计43,953份;交易信息汇总

德明利2024-09-18信息汇总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668.3万元,占总成交额12.76%;游资资金净流出717.82万元,占总成交额5.49%;散户资金净流入2386.12万元,占总成交额18.25%。

公司公告汇总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7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同意6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行权,行权比例为100%,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共计43,953份。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89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比例为100%,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440,476股。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同意6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行权,行权比例为100%,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共计43,953份。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89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项,解除限售比例为100%,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激励对象已获授全部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5%,共计解除限售440,476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信达律师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法律意见书。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等待期已届满,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6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行权,行权比例为100%,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共计43,953份。就本次行权事宜,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 6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43,953份,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147,586,231股的 0.03%,行权价格为 5.29元/份。本次行权选择统一行权模式,行权期限自 2024年 9月 13日起至 2025年 9月 12日止。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8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0,476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985%。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日为 2023年 9月 7日,上市日为 2023年 9月 8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于 2024年 9月 7日届满。根据2023年度考核结果,本期89名激励对象全部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比例为100%,解除数量为已获授全部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5%,共计解除限售440,476股。公司回购注销1名离职员工已获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820股,回购价格按18.87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计算,回购价款总计约为34,343.4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47,586,231元减少至人民币147,584,411元,总股本将由147,586,231股减少至147,584,411股。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均有权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申报时间: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11月2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10:00-17:00。申报材料送达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新一代产业园1栋2401董事会办公室。联系人:于海燕,李格格;联系电话:0755-2357 9117;联系传真:0755-2357 2708;电子信箱:dml.bod@twsc.com.cn。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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