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联创再次收到监管问询函,我想讨论的是监管要求的信息披露到底有没有边界,作为吃瓜群众,看热闹的是爽了,但是如果代入到企业当中,这个问询函要求补充披露的信息是否是合理?逻辑在哪里?必要性在哪里?

第一个问题,要求补充公司客户情况,涉及到财务信息、经营规模、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业绩变化趋势、订单和经营需求是否匹配等等,在这个交易里边,宁夏樱旭是客户,联创超导是供应商,我在想一个问题,宁夏樱旭有什么义务来配合供应商的信息披露,会不会到头来好好的生意,被逼的反而做不了,人家会想,到你家买点设备,原来这么麻烦!

第二个问题,同样是要求补充在手订单所有客户的相关信息,要证明他们的履约能力,我想知道有哪家上市公司是需要这样详细披露客户信息的吗。更何况,联创超导才刚刚实现商业化,就要以这样强势的态度去要求客户证明资信状况,这是一个迫切需要加速市场推广的企业可以去做的事情吗?大家不要只想着看着爽,想想看,要这样扒光一个企业,是不是有利于它的发展,光伏产业现在都什么样了,这样做是不是真的有必要。

第三个问题就是业绩承诺的事情,其实从规则上来说,联创光电和共青城智诺嘉又不是本次交易关联方,完全可以不做业绩承诺的,智诺嘉做了,这个是利于降低交易风险的好事,监管要求回答为什么没按年度做业绩承诺,这显然就是相关方义务之外的要求啊。再来看看电子集团在本次交易中承担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它首先没有拿到一分钱,在这种前提下,丧失了联创超导的控股权,摊薄了联创超导的股权,还针对这次交易做了股权补偿方案,并和智诺嘉承担连带责任,这已经是之前的收购案例闻所未闻的一个兜底方案了,还要补充说明未提供担保的合理性,逻辑是什么呢,上市公司不允许好好发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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