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集团不经过康得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同意,私自与北京银行签订《现金管理合作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康得新的资金被非法归集到康得集团的账户上,多达百亿资金被占用。同时资金被归集的还有康得系下其他子公司,如中安信、康得复材和康得碳谷,全都遭遇账上实时可用余额为零。

按理,同一性质的问题,依法适用相同的法律,相同的处理结果。但是,结果却大相径庭。

现在,除康得新外的其它三家公司都重整成功了,归集账户上的应计余额数十亿元都已被确认为资金占用。唯独康得新归集账户上的应计余额122亿元被证监会认定为虚增造假(后被修改为119亿元,再改为115亿元)。

如今,除康得新以外的这三家子公司都已重整成功,中安信改名长盛科技公司,康得复材蜕变成飞泽复材公司,康得碳谷摇身一变为山东永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全都步入科研生产正轨。

以上三家公司通过破产重整都妥善处理了账上可用余额为零,应计余额被占用的问题,从来就没有虚增造假这一说。唯独证监会认定康得新账上可用余额为零应计余额是虚增造假。这与情与法与理都是说不过去的。


2024-09-20 14:51:32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


北京市三中院判决书及北京市高级法院裁定书均认定康得集团对康得新的资金占用,不支持证监会对康得新虚增造假115亿利润的退市结论。


(2019)京03民初308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康得集团通过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现金管理服务协议》,对康得新在北京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确有非经营性占用康得新资金的关联交易行为,造成康得新的财产与康得集团的财产混同,进而导致康得新公司与康得集团公司人格混同” 。“因康得集团的控制行为,使康得新公司在经营和财产方面丧失独立法人人格,康得新公司不再具有独立意志和独立利益,损害了中信保诚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故康得集团作为康得新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对康得新公司的相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京民申3365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定:“康得集团作为康得新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现金管理服务协议》,对康得新公司在北京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确有非经营性占用康得新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行为,造成康得新公司的财产与康得集团的财产混同,进而导致康得新公司与康得集团人格混同。因康得集团的控制行为,使康得新公司在经营和财产方面丧失独立法人人格,康得新公司不再具有独立意志和独立利益,损害了中信保诚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故康得集团作为康得新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对康得新公司的相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北京市三中院判决书及北京市高级法院裁定书均认定康得集团对康得新的资金占用。法院认定的法律效力高于证监会认定的行政效力。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