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12 月,你公司与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鼎龙文化)签署系列协议,鼎龙文化以5.4亿元现金向云南中
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钛科技)进行增资,增资后取得中
钛科技51%股权。同时,你公司对中钛科技2020年至2024年
的净利润进行了业绩承诺,如果无法完成相关业绩承诺,你公司
将在审计机构出具当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后15个工作日以现- 1 -
金方式向鼎龙文化支付业绩补偿款。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业绩承诺
完成情况鉴证报告(中兴华字(2022)第 410014 号、中兴华
核字(2023)第410023 号、中兴华核字(2024)第410016
号),中钛科技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均未完成相
关业绩承诺,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向鼎龙文化支付相
关补偿款。
你公司作为业绩补偿承诺人,未能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时
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
公司及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证监会
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
施落实整改,切实履行承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2 -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 年 9月11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 年 9月 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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