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第56条规定: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新《证券法》首次明确了媒体的责任。第193条规定:传播媒介编造、传播虚假消息或误导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传播媒介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经由股吧等收集并编造部切信息误导投资者并从中牟利等。二是通过股吧等网络平台编造传播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误导投资者。任何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运行秩序、肆意挑战法律尊严的行为,最终都必将得到应有惩罚,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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