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公告,公司已按照《清偿方案》在规定期限内
支付了第一至三期款项,由于第四期、第五期款项清偿依赖于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金,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目前
处于审核问询阶段,尚未发行完成。经公司与人保北京分公司沟
通协商,公司提交了《债务清偿变更履行方案》,并于今日取得
了人保北京分公司的复函。
《债务清偿变更履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原方案第四期付款与第五期付款于2024年10月15日
前支付;若我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提前到位,则应在
该资金到位后10日内提前清偿全部的债务;
2、第四期及第五期付款对应利息(均计至2024年10月15
日):人民币10,757,470.31元;  3、若我方未按照本变更履行方案向贵司清偿全部债务的,
则贵司可就全部未清偿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方案其他内容不变。”
人保北京分公司关于《债务清偿变更履行方案》的复函如下:
“原则上同意贵方的该《债务清偿变更履行方案》,但若无
论何种原因贵方未能按照《债务清偿变更履行方案》向我司清偿
全部债务的,或贵方存在无法执行《债务清偿变更履行方案》情
形的,我司有权行使合法权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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