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华科技(688539.SH)公告,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维平、李来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91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维平、李来凭:2023年5月15日,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1.59亿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议案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审议便于次日进行了划转。2023年6月5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4月26日,公司才在《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前述事项,且披露的违规原因与事实不一致。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前述事项中,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李维平、财务总监李来凭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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