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024-10-23 18:47:25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各位被套的股东,可以按上述法律规定书面申请磁卡董事会。如果磁卡董事会不作为,大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海大富,同时一并起诉磁卡公司董事,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游老师只能帮助大家到这里了。[大笑]

2024-10-23 21:19:34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这就很明显了,把磁卡连续按在2元上下摩擦的始作俑者,就是海大富。天天大单压盘的人,就是海大富。[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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