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特退债(SZ404002)$  

如果法院宣告搜于特破产清算,可转债债权人得不到足额兑付,**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转债债权人可以申请保荐券商负连带责任**。


这一结论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这意味着可转债债权人在搜于特破产清算中有权申报债权并寻求清偿。然而,如果债权得不到足额兑付,债权人需要寻求其他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此时,如果保荐券商在可转债的发行过程中提供了担保,或者存在其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即保荐券商)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对于这一请求是依法予以支持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申请连带责任的过程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要求,包括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保荐券商存在担保责任或连带责任等。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转债债权人需要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综上所述,在搜于特破产清算的情境下,可转债债权人在得不到足额兑付时,是有可能申请保荐券商负连带责任的,但具体能否成功以及责任的大小都需要根据法律程序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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