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仙通(603239.SH)发布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27号)《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李起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经查,李起富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浙江仙通股票,持股比例由26.55%减少至23.69%,累计减少比例为2.86%。期间,分别于2024年8月1日、2024年8月5日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1%。李起富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1%的次日,未及时告知浙江仙通,导致浙江仙通迟至2024年9月4日才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超过1%的提示性补充公告》,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