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第一步,先开个股票账户


新潮公司2024年三季报中关于汇能收购问题及所提到的法规条文


 

  新潮董事会三季报中关于汇能收购问题的原文: “2、如前所述,鉴于汇能海投与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20.04%股份:

(1)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汇能海投及其一 致行动人违反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其应当及时编制相应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以披露;

(3)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等规定,在汇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按照规定履行相应权 益变动报告并予以公告前及至公告后 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

 (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中国证监会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第 1-15 之三,收购人所持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不得转让;

 (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3.4.6 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拒不履行相关配合义务,或者股东存在不得收购公司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受其支配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或者临时提案,并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监管部门。”

新潮三季报前述原文提到的法律、法规、规章复制。

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

(二) 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三) 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四)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

(五) 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

(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还应当披露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前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二)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三)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四)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五)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六)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七)能够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文件。

第七十四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第 1-15 之三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结合实践,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爲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也应当遵守上述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3.4.6 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拒不履行相关配合义务,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不得收购公司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受其支配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或者临时提案,并及时报告本所及有关监管部门。

 

本帖帖文者说明:复制贴上的法规规章部分来之上交所网站,其他来之互联网,本人没有和这些法规文件的法定有权出版原文核对,请读者自行校对。

 

 

2024-10-25 22:36:55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是十分清楚明了的。但利欲熏心的二刘们把持下的新潮公司董事会一定还会利用法规赋予公司董事会的权力进行百般阻扰也是可以预料的。

2024-10-25 22:40:50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我们小散们也有法规赋予的制约二刘们的权力。为维护国家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当下难得的市场机遇;维护我们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我们必须团结起来、行动起来。

想炒股,先开户!选东方财富证券,行情交易一个APP搞定>>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