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24〕883 号
关于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 东风路 219 号办公楼 2 楼;
王 清,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人员;
杨美桂,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 选,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时任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人员;
王 威,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分管财务工作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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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盛,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中茂)及相 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天广中茂未能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天广中茂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未能及时披露 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3.2.2 条第 一款的规定。
天广中茂董事长兼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人员王清、时任董事 长杨美桂、总经理兼时任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人员王选、分管财 务工作副总经理王威、财务总监梁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债券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1.6 条第二 款的规定,对天广中茂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广中茂此前已存在未按时披露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 及 2021 年至 2023 年中期报告的行为,天广中茂时任董事长杨美 桂、总经理兼时任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人员王选、财务总监梁盛 对天广中茂未按时披露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至 2023 年中期报告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本次属于再次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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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王清、杨美桂、王选、王威、梁 盛均提交书面申辩。
王清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当事人任职时间自 2024 年 4 月 27 日起始,此前天广中茂已存在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情况。
杨美桂、王选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一是已采取措施督促董 事会或财务部人员部署开展财报编制工作;二是天广中茂上任财 务总监离职后未移交账套等财务资料,且子公司天广消防等拒绝 提供财务资料,导致无法出具完整的审计报告。
王威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一是当事人任职时间自 2023 年 12 月 11 日起始,对 2023 年及以前的财务情况无人交接且并不清 楚;二是已采取措施督促子公司中茂生物、中茂园林、天广消防 提交财务资料,但子公司拒绝配合。
梁盛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天广中茂上任财务总监离职后未 移交账套等财务资料,且子公司天广消防、中茂生物、中茂园林、 原大股东拒绝提供 2020-2023 年度财务资料,导致天广中茂持续 无法出具完整的审计报告,当事人已采取多项措施尽力沟通相关 事宜。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对王清、杨美桂、王选、王威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梁盛 的申辩意见部分采纳。公司债券发行人年度报告为法定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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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内负有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职责,且该职责不因其他人员未配合而当然免除。杨美桂、王选、 王威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职尽责,王清虽然任职期间较 短,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已履职尽责,因此不予 采纳杨美桂、王选、王威、王清的申辩意见。梁盛提供的材料显 示其已采取多项措施尽力沟通相关事宜,已在一定程度履职尽责, 因此部分采纳其申辩意见。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债券上市规则》第 6.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决定:
一、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杨美桂、总经理兼 时任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人员王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人员王清、分管财务工作副总经理王威、财务总监梁盛给予通报 批评的处分。
天广中茂、杨美桂、王选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天广中茂通过本所固定收益业 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 系人(潘先生,电话:0755-8866 8308)。
对于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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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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