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到的“主动从B股退市,重新在A股上市”目前政策上不存在障碍
中鲁B:投资者您好,据了解,您提到的“主动从B股退市,重新在A股上市”目前政策上不存在障碍。
(来自深交所互动易)答复时间 2024-08-19 16:21:08
目前,纯B股公司如果符合主动退市后重新在A股上市的条件,主要取决于公司是否满足重新上市的条件,并且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优先安排。
深交所对于主动退市的公司,如果通过自身努力或资产重组达到重新上市条件,会优先考虑安排其重新上市,且不需要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这一政策鼓励纯B股公司在触发或可能触发退市条件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愿选择并主动退市。重新上市的条件在深交所的上市规则中已有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纯B股公司选择主动退市后,可以优先安排A股上市,主动退市后重新到A股上市与首发上市无异,政策上不存在障碍。
综上所述,纯B股公司如果满足深交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并且通过主动退市后的努力或资产重组达到了这些条件,深交所将优先安排其重新在A股上市,且这一过程不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核准。
主动终止上市公司符合本章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随时向本所提出重新上市的申请。
强制退市公司(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除外)向深交所所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司因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除外)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二)公司因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三个月;
(三)公司因前述两项情形之外的其他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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