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退债(SZ404001)$  $R蓝盾1(SZ400194)$  #可转债“妖风”又起#  

蓝盾转债违法违规举报函与诉求函

1、发行人及相关自然人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柯宗庆、柯宗贵、黄泽华、谭晓燕、赵庆伦、余曜青、周 涛、王丹舟、蔡镇顺、),监事(冯明强、陈文浩、詹桂彬),高管(李德桂、韩 炜、魏树华),现总经理(陈伟纯)。
2、保荐券商持续督导券商(2018-2019年度)、受托管理人及相关自然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孙树明),原总经理(林治海),项目协办人(陈 源),保荐代表人(朱保力、袁若宾),现董事长(林传辉),现总经理(秦力)。
3、持续督导券商(2020-2023年度)及相关自然人:中天国富证券,董事长(王颢),总经理(赵丽峰)。
4、发行人律师及相关自然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利国),经办律师(周 涛、桑 健)。
5、审计机构及相关自然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梁 春),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晓辉、熊 玲)。
6、资信评级机构及相关自然人: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负责人(万华伟),经办人员(刘 薇、李 镭)。
 

举报事项 :

2024年8月13日蓝盾转债到期并违约,未兑付余额约2200万元,目前一直处于违约状态。我认真并负责的按时间顺序向证监会举报以下违法违规。

 

一:广东证监局已经认定的蓝盾转债发行备考期2017年财务造假

蓝盾转债发行备考期为经审计的2015、2016、2017年财务报告,蓝盾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1051 号)。经过调查, 2022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 13 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根据处罚决定书,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电商”)于 2017 年通过伪造业务合同、虚构交易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137,929,418.22元占蓝盾股份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6.22%;虚增利润总额137,929,418.22元占蓝盾股份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6.79%上述情况导致蓝盾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广发证券作为保荐券商与蓝盾公司作假“募投说明书”,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债券违反《刑法》第160条,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同时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二,2018年隐瞒重要事实发行蓝盾转债

蓝盾转债是2018年8月13日发行的,然而作为募投项目的建设用地在2018年5月1日已经被抵押给“安徽合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募投说明书隐瞒了募投项目的建设用地已被抵押的重要事实,继续欺瞒证监会与公众发行了蓝盾转债。证据见“募投说明书”与“西咸新区不动产登记簿”。

广发证券作为保荐券商与蓝盾公司隐瞒重要事实发行债券违反了《刑法》第160条,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同时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另外违反《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

 

三:2018-2019蓝盾转债募集资金未投入募投项目的重大造假

1, 2018年募集资金已经完成投入99.58%,见下表(来自蓝盾公告与广发证券持续督导报告)。
2, 2021年6月17日,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示《关于西咸新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尚业路以北同文路以东地块土地使用情况说明》,该地块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然而此块土地正是蓝盾转债募投项目建设用地。
3,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在法拍网提供资料(案号(2023)陕0402执恢758号)显示,蓝盾转债募投项目仅仅挖了一个基坑,基本没有动工建设。后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取得联系并证实确实只有一个基坑,项目进度不足10%。(证据见法院提供的法拍网信息,同时秦都区人民法院表示可以随时给证监会提供证明卷宗)。
然而公告显示2018年与2019年项目建设进度是49.24%与56.23%。见下表(来自蓝盾公告与广发持续督导报告):

蓝盾大安全研发与产业化基地在建工程情况:

年度报告

   

账面余额(元)

   

账面价值(元)

   

工程进度(%)

   

2018年

   

346,178,746.53

   

346,178,746.53

   

49.24

   

2019年

   

394,805,738.84

   

394,805,738.84

   

56.23

   

2020年

   

394,668,742.72

   

394,668,742.72

   

56.18

   

2021年

   

543,278,163.13

   

509,722,676.77

   

77.52

   

2022年

   

543,278,163.13

   

509,722,676.77

   

77.52

   

时至今日,募投项目也只是挖了一个坑,根据项目资金分配表,基坑占募投项目不到10%,见下表(来自募投说明书):
所以,在广发证券持续督导的2018、2019年期内,3.77亿资金没有按募投说明书投入到募投项目,构成重大造假;并且没有人知道募集资金被挪用到何处? 构成违法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广发证券作为持续督导券商(2018-2019年度)与蓝盾公司构成重大虚假陈述,违反《刑法》第161条,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同时违反《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八条;同时违反《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同时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10 月修订征求意见稿)》第6.3.1条。违法改变了募集资用途违。
 
四:2019年募投项目被抵押的违法违规

2019年9月11日,蓝盾转债募投项目被抵押给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构成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然而蓝盾公司与作为持续督导券商的广发证券没有公告,没有召集债权人会议,没有按募投说明书给一次回售机会。证据见“募投说明书”与“西咸新区不动产登记簿”。

广发证券作为持续督导券商(2018-2019年度)与蓝盾公司构成重大虚假陈述,违反《刑法》第161条,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同时违反《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同时违反《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同时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10 月修订征求意见稿)》第6.3.1条。变相改变了募集资用途违。
 

五:2020-2022蓝盾转债募投项目建设继续重大造假

蓝盾公告显示2020年到2022年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是56.23%、77.52%、77.52%。
然而时至今日,募投项目也只是挖了一个坑,基坑占募投项目不到10%。证据见上面第“三”条之“2,”“3”小条。
中天国富证券作为持续督导券商(2020-2023年度)与蓝盾公司一起构成重大虚假陈述,违反《刑法》第161条,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六:2020-2021年募投项目被查封的违法违规

2020年3月4日,蓝盾转债募投项目被广州中院查封;2020年9月25日,蓝盾转债募投项目被广州中院查封;2021年6月8日,蓝盾转债募投项目被广州黄埔区法院查封。构成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然而蓝盾公司与作为持续督导券商的中天国富证券没有公告,没有召集债权人会议,没有按募投说明书给一次回售机会。证据见“募投说明书”与“西咸新区不动产登记簿”。

中天国富作为持续督导券商(2020-2023年度)与蓝盾公司违反了《刑法》第161条,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同时违反《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同时违反《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五十九条;同时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10 月修订征求意见稿)》第6.3.1条。变相改变了募集资用途违。
 

七:2024年募投项目被拍卖的违法违规

2024年9月6日在蓝盾转债已经到期并违约的情况下,蓝盾转债募投项目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成功拍卖构成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然而蓝盾公司与作为受托管理人的广发证券没有公告,没有召集债权人会议,没有按募投说明书给一次回售机会。

广发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与蓝盾公司违反《刑法》第161条,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同时违反《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同时违反《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五十九条;同时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10 月修订征求意见稿)》第6.3.1条。变相违法改变了募集资用途违。
 
 
诉求事项
根据以上七方面违法违规事项,我正式向证监会提出以下诉求:
 
壹:请证监会依据上面“一”项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刑法》第160条、《证券法》与《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认定蓝盾转债欺诈发行,并按《证券法》一百八十一条、一百八十二条、一百八十四条,给予行政处罚。
贰:请证监会依据上面“二”项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刑法》第160条、《证券法》与《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认定蓝盾转债欺诈发行,并按《证券法》一百八十一条、一百八十二条、一百八十四条,给予行政处罚。
叁:请证监会依据上面“三、四、五、六、七”项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刑法》第161条、《证券法》一百八十五条、与《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分别对“三、四、五、六、七”作出重大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同时按《证券法》《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分别认定“三、四、六、七”项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并按《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给予行政处罚。

肆:请证监会按《中国证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第十条,成立专案组,联合四川证监局、广东证监局、深交所、股转公司、中小投服共同办理此案。

伍:请证监会依据上面“一到七”违法事实,按《证券法》一百七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国证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单位与相关自然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陆:请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三条、二百二十条,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柯宗贵、柯宗庆买回已经违约的债券(还本付息、并按国家标准罚息)。

柒:请证监会根据《证券法》二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三条、一百六十三条、二百二十条,与《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责令保荐券商与持续督导券商与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对已违约债券先行赔付(还本付息、并按国家标准罚息)。

捌:请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协调中小投服代表债权人对被举报人进行民事赔偿诉讼。

玖:请证监会针对诉求“壹到捌”,按《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每条诉求依法处理,并正式给我纸质回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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