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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重整和重组是两种不同的企业挽救程序,它们在定义、自主性、司法保护程度、成本、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影响、计划方案的通过条件以及时间效率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1.定义不同

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俗成的称谓,通常包括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资产置换等情形。法律并未对重组作出具体规定。

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重整的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2.自主性不同

重组中,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完全自愿,没有法律框架约束,如谈判时间、债权人清偿率等均由双方自由确定,没有法定约束。

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例如,债权人的清偿顺序、重整时间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3.司法保护程度不同

重组由于缺乏法律程序的保护,无法有效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

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如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阻止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限制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等。


4.成本不同

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成本。

重整作为诉讼程序的一种,必然存在一定的法律诉讼成本,但重整期间停止计算的债务利息等可能带来财务上的收益。


5.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影响不同

重组完全基于自愿,即使未达成一致意见,也不影响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重整中,管理人有权解除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这为企业带来了改善经营环境的机会。


6.计划方案的通过条件不同

重组方案必须取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

重整方案仅需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即使未能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法院仍可强行批准重整方案。


7.时间效率不同

资产重组的期限由个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没有实质的限制。

重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否则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这种时间限制提高了重整的效率。


这些区别表明,重整是一个更为正式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程序,而重组则更加灵活,但缺乏法律保护。企业在选择适合自身的挽救程序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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