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能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终于出了。报告书上显示,截止报告书签署日,汇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ST新潮20.05%的股份,但前期确实存在未及时披露一致行动人情况。因而出于对市场规则的敬畏与尊重,以及自身的战略考量,汇能决定主动放弃表决权。
看到汇能做出主动放弃表决权这种决定,对比现在很多不敢担事的公司,有一说一还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最近许多跟风的水军和媒体纷纷说汇能要面临多重股东权利限制,一时间吧里议论纷纷。
其实大家仔细看下《证券法》就知道,证券法中股东权利限制是指针对收购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的,给予不得行使相应股份表决权的限制。其中股东权利限制系针对违规收购人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该限制仅能通过有权机关(证监会及相关系统)作出。然而截止目前,有权机关还未对汇能的合法股东权利进行限制,现在这么说还为时过早。
接着再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告、公告等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这些相关规定均约定了部分股东权利限制的前提“在改正前”, 因而在未有有权机关对汇能的合法股东权利进行限制前即散播“限制提案权、召集股东会议等权利”表述,还是有点误导股民之嫌的。
另外,据我所知,此前在京基集团—康达尔(000048)和开南公司-ST新梅 ( 600732 )纠纷中,两项案例均未支持限制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表决权或股东权利的主张。
这样看来,汇能这个实力老大哥此次信披问题虽然源于资本市场运作经验不足栽了跟头,但能够出于敬畏之心主动放弃表决权,还是很尊重规则,很有担当的。$ST新潮(SH600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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