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对该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需履行诚信义务,而存在特定问题的收购人则被限制进行收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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