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商务部、证监会、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其中,对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是一大明显变化。原《办法》要求外国投资者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本次修订适当降低了对非控股股东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如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后不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则对其资产要求降低为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如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则依然要求其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强调,外国投资者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可以参照适用《办法》,通过QFII/RQFII、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则无需符合《办法》规定,但需符合证券市场相关监管规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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