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7日,公司收到昌吉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新23民初23号】,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刘柏权、华中(天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烟台汉富满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锦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州市陆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桂国平、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汉富融达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弘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华睿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卓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温巧夫、上海载归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星盛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召廷、东莞市东博贸易有限公司、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前海昆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新域博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笛信投资管理事务所、张惠玲、张伟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罗爱平、广东联顺佳工程有限公司、郑昆石、深圳市卓益投资有限公司之间于2017年9月7日签订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德宏等关于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终审判决这么久了,已经到强制执行阶段了,怎么没动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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