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打假博主“松哥打虎”将目光瞄向了良品铺子$良品铺子(SH603719)$,称良品铺子有部分产品存在“配料表造假”,其中涉及藕粉掺杂木薯淀粉等问题。

11月4日,良品铺子发布声明称,“经初步排查,相关产品在我司及生产商于本年度的多批次送检中各项指标均合格。目前,属地监管部门已对我司相关产品抽样并开展调查。我们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尊重并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也将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属地监管部门对此事立案调查。

检测报告“打架”,仍需权威部门认定

针对此事,“松哥打虎”与良品铺子双方,均出示了相关的检测报告。

那么,为何会出现检测性差异?从“松哥打虎”公布的视频中,该博主强调良品铺子的藕粉,在7月份前有问题,其送检了相关样本,发现里面掺有木薯粉,但配料表并未标明。而“7月份之后不保证没问题”。

不过,良品铺子出示的一份6月13日的检验报告,送检产品批次为2024-3-10,检验结论同样为:样品未检出小麦、红薯、木薯、玉米成分。

值得注意的是,“松哥打虎”在视频上公布的部分证据,并不拥有法律依据,仍需要相关部门的权威鉴定。

一方面,打假博主出示的拱北海关的检测报告未加盖 CMA 章,不具备法律效力,按照规定亦不能作为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司法鉴定等方面的依据。

另一方面,为了印证自己的观点,打假博主曾在良品铺子拿出显微镜,向在场人员公开“科普”,称能通过显微镜看出木薯成分。

“显微镜只能根据颗粒的形状和外观进行初筛,但并不能作为判别是否为木薯成分,需要通过更专业的基因检测。”河南食品产业专家孟志刚表示,该博主的举动,更像是为了增加冲突效果的表演,对大众来说有误导的嫌疑。

标准规定典型性藕淀粉含量不低于50%即可

此次参与打假的博主之一“灰烬”,不久前曾到桂林周氏顺发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藕粉打假。不过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亦公开发文表示,已经依法对视频中提及的相关产品原材料和成品进行封存,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同时强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及相关规定,视频制作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直接作为周氏顺发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法定证据。下一步,我局将根据相关机构的检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为何藕粉会出现如此多的“打假”问题?这需要从藕粉的国标说起。

2011年6月,藕粉国家标准正式实施,该标准以典型藕淀粉颗粒的含量作为纯度的主要指标,标准规定,纯藕粉和速溶藕粉的典型藕淀粉颗粒含量应分别不能少于50%和40%。

该标准主要起草人谢鸣曾对媒体解释,纯藕粉要达到100%是不可能的,还有其他比较细小的(颗粒)也是藕粉,但是它不是典型的淀粉颗粒。

2023年5月1日实施的推荐性国家标准“GB/T25733-2022”《藕粉质量通则》,对纯藕粉当中典型性藕淀粉含量的要求是不小于50%。

“对于厂家而言,为了降低成本,就可能出现掺杂红薯成分等问题,如果不在配料表上显示,就存在损害知情权,而并非食品安全问题。”孟志刚表示。

呼吁对牟利性打假进行约束

此次“松哥打虎”举报良品铺子,之所以能引起如此高的关注度,还在于其采取的“怼脸”直播和咆哮式打假等过激行为。

据介绍,与“松哥打虎”同行的还有因曾举报网红“东北雨姐”的打假博主“灰烬”,早在9月,“东北雨姐”在争议红薯粉条的相关视频中提到,打假博主曾提出支付30万元就下架视频的和解书。在随后的两天时间里,东北雨姐和两名博主“灰烬”、“大娃”针对30万元和解费进行了多轮隔空喊话。

上海法学会上刊载的一篇研究论文《职业打假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与界定研究》中提到,当前,职业打假对营商环境的破坏以及经济发展的阻碍愈发明显,对行政资源的占用及消耗也达到较高水平。该文表示,职业打假人素质良莠不齐,手段花样繁多,在法律边缘不断游走、疯狂试探,逾越法律红线的行为时有发生,给职业打假群体自身及经营者乃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带来了极大困扰和负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明确表示,要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对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要从严审查,准确把握投诉受理范围、举报立案条件等。要结合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影响法律实施效果的因素,科学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

“打假人的核心,本质还是谋取利益。”中国品牌与防伪执法打假协助联盟专家、河南省食品安全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贾洪海认为,当前的投诉举报制度,实际上是让职业索赔人利用制度设计缺陷,“以‘维权’之名、行‘勒索’之实,通过投诉举报,利用行政执法资源进行牟利。

贾洪海认为,职业打假人的真实目的就是开出高价,一些企业为了保护名誉而就范,根本起不到吹哨人的作用,“反正花钱摆平了,这就是所谓的假越打越多的原因”。

“松哥打虎”打假良品铺子,最终结果仍需要权威部门认定。但贾洪海认为,到企业内部“咆哮式”打假,通过挑拨争议获取流量,已经触犯到相关法律底线,应该出台相关法规对此约束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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