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
核问询函》中的回复(第422页):

上一段:根据上市公司的书面确认,鉴于前述承诺函承诺期限即将届满,而基于目前
的实际情况,预计同业竞争问题于期限届满前无法彻底解决,上市公司将推动通
用技术集团于承诺函到期前,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
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采取相应的处理措
施和安排,妥善解决同业竞争承诺函到期及同业竞争的问题。

下一段:同时,
通用技术集团通过本次交易履行其曾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有
利于解决上市公司与通用技术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增强上
市公司的独立性,使得上市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进一步提升,有效维护上
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会对标的资产及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本次交易属于落实《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举措,
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期限尚未届满,本次交易不存在违背同业竞
争承诺的情况,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上一段说预计无法解决,下一段却说不存在违背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况,这是什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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