叹了一口气,还是给大家普及一下知识,看看这份公告吧,无脑韭菜太多。。。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吸收合并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暨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东证战略字〔2021〕44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吸收合并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吸收合并完成后,东方投行解散,原东方投行北京分公司变更为东方证券北京分公司。
二、核准东方证券变更业务范围,业务范围中证券承销(限国债、地方债等政府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融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变更为证券承销与保荐,其他业务范围不变。
三、东方投行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工作,原东方投行北京分公司、东方证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东方投行解散后,应当向我会上交《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原东方投行北京分公司、东方证券应当自换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东方证券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本次增加的业务。
四、东方证券应当根据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并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五、东方证券与东方投行应当有序推进吸收合并工作,落实相关业务、客户及员工衔接安置方案,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妥善安置员工,维护社会稳定。
六、在东方证券吸收合并东方投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和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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