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金罚决字〔2024〕18号)显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兴业银行福州温泉支行因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被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行政处罚决定:对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合计处以150万元罚款,其中福州分行35万元、福州温泉支行115万元;对吴波(时任兴业银行福州温泉支行行长) 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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