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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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投资建设、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投资建设、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0千伏(20千伏)及以下、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电力用户内部电网或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20兆瓦或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管理办法提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必须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项目投资主体应通过配置防逆流装置实现发电量全部自发自用。

备案管理方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备案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但投资主体应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仍应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备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

建设管理方面,管理办法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的建设模式。

在电网接入方面,管理办法指出,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地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提供电网接入服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项目投资主体提出的接入申请,或拖延接入系统;(二)拒绝向项目投资主体提供接入电网须知晓的配电网络的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实际使用容量、出线方式、可用间隔数量等必要信息;(三)对符合国家要求建设的发电设施,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技术要求外,接入适用的技术要求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四)违规收取不合理服务费用;(五)其他违反电网公平开放的行为。


以下为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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