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被调查人解除留置措施的,应当在解除留置措施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2023年10月31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监察委员会的《解除留置通知书》,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成标先生被解除留置措施。
到今年10月底,已经满一年了。如果延长的话,应该最晚明年4月底出结果。
大家继续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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