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鸿达1(SZ400207)$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

本人依法投诉上市公司(退市)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海市人民法院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问题,根据近期中央政局会议要求,请认真落实给予保护。另外,投诉人所有基层投诉途径已经穷尽,接诉人请不要为难投诉人。

鸿达兴业子公司乌海化工及二家孙公司(均全资)被乌海法院破产重整,股民买入股票当时披露信息是投入乌海化工及孙公司的债权资金100亿元,投入股权资金100亿元,合计200亿元,每股净资产3元。近期法院通知说这200亿元均要调整为零,不予确认,且鸿达兴业对孙公司破产方案没有投票权,以上决定法院没有给出任何理由。破产管理人新增大量其他债权被法院确认,美其名曰根据破产法。鸿达与其子公司为不同法律主体及会计主体,投入债权均有账薄记载,有现金流入,形成资产主体清楚。新增其他债权根本没有账薄记载,没有现金流入,这样也能安排审计通过。

鸿达兴业不是乌海化工破产责任主体,是十四万股东的上市公司,子公司交给你乌海法院时投入资金200亿元,均有账薄记载信息披露,让你几句话就给整没有了,哪怕你说句话:都是假的也行。十四万中小投资者血本无归,投资者不仅要问:这是我的错吗?我要为此承担一切吗?十四万投资者权益归零可以自行了断,但传到全世界,这不成国际笑话了吗?你这都是啥破产法、啥会计法、啥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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