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制定上市公司估值提升计 划,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相关内容应当明 确、具体、可执行,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或者误导投资者 的表述。长期破净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对估值提升计划的实施
效果进行评估,评估后需要完善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的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就
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项说明。 第十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
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簵节奏、 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
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 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
市场秩序; (三)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
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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