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第九条 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制定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第九条 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制定上市公司估值提升计划,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相关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或者误导投资者的表述。长期破净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对估值提升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评估后需要完善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的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就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项说明。第十一条 违反本指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未披露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制度制定情况,长期破净公司未披露上市公司估值提升计划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的措施。(三)长期破净公司,是指股票连续12 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的上市公司。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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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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