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
【第八条】 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制度,至少明确以下事项:
(一)负责市值管理的具体部门或人员;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三)对上市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上述指标行业平均水平的具体监测预警机制安排;
(四)上市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的应对措施。
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市值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并就市值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项说明。其他上市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前两款规定。
【第十四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是指:
中证A500指数成份股公司;
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公司;
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上证科创板100指数成份股公司;
创业板指数、创业板中盘200指数成份股公司;
北证50成份指数成份股公司;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公司。
(二)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连续20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长期破净公司,是指股票连续12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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