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新规为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提供了明确的业务指导和规范,有助于提升行业的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文|康国亮
编辑|杨秀红
关于大宗商品业务标准化管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迎来了新的规范管理指导。
11月15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下称“中期协”)正式发布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下称《管理规则》),旨在为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提供新的业务指导和规范,标志着期货风险管理业务进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总体来看,《管理规则》分为总则、业务规范、财务规范、客户管理、仓库管理、存货管理、信息报送、自律管理、附则等九个部分,共六十条,对期货风险管理公司的大宗商品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新规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事实上,近年来随着大宗商品业务模式的不断创新和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仓库违约、客户涉嫌欺诈、虚假循环贸易等风险事件。
业内人士对《财经》表示:“期货新规的出台,正是为了切实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并引导相关业务合规发展,同时也为提升期货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大宗商品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为了确保各项业务平稳有序衔接,中期协对相关过渡安排进行了说明,拟自实施之日起设置六个月过渡期,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自主整改,过渡期满未完成整改的,中期协将依规采取相应纪律处分措施。
全面规范业务行为
具体来看,《管理规则》主要包括五个要点。
第一,对期货公司的期货业务类型进行了明确,将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细分为贸易类与资金类两大类别,涵盖了普通贸易、基差贸易、含权贸易等多种业务形式。贸易类业务帮助客户解决货物流通问题,为实体企业稳定购销价格、保障货源供应、畅通销售渠道;资金类业务帮助客户解决资金流动性问题,为实体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有效盘活库存,两类业务均可配合开展期货对冲交易,为客户管理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对于风险管理业务的重新划分,有业内人士表示,“长期以来,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在开展基差贸易和仓单服务等业务时,由于分类边界不够清晰,导致一些公司将两类业务混同管理,不仅容易引发风险事件,还可能产生监管套利行为,新规这一分类有助于更加精确地管理和监督各类业务的风险。”
第二,对期货公司的业务行为进行了规范,《管理规则》强调业务形式和实质的统一,通过对合同条款、实物交收、对冲交易、禁止行为等方面的要求,对公司的展业行为形成制约机制。一方面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同条款,合同应真实反映业务实质,禁止以阴阳合同、抽屉协议、口头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另一方面要求实物交收,不得以现金净额结算。同时还要求期货公司加强对冲交易管理,严禁为客户规避监管要求,以贸易之名变相代理客户开展期货、衍生品交易。最后,严禁期货公司存在虚假循环贸易、利益输送、变相代理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以贸易类业务变相开展资金类业务等行为。
业内人士表示,“新规要求明确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必须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确保合同真实反映业务实质,并且实物交收成为贸易类业务的核心要求,这确保了货物的真实流通。”
第三,在风险控制方面,《管理规则》引导期货公司提升风险管控水平,针对客户信用风险、仓库信用风险、货权与货物风险等主要风险点,提出了具体的防范措施。比如要求做好客户资信评估,进行分类分层管理;要求做好仓库的筛选准入,落实相应管理措施,及时调整合作仓库白名单;要求明确货物和货权信息,保障在库货物安全。
第四,《管理规则》还规范了期货公司的财务处理,明确了业务收入确认方式,要求以净额法确认全部资金类业务和六种贸易类业务的收入。
第五,《管理规则》还对主体责任进行了压实,第一次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从展业行为、财务处理、风险防范、信息报送等方面压实了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
着力化解行业风险
《管理规则》将会对期货行业产生哪些深远影响?
业内人士表示,期货新规的出台背景是基于近年来期货大宗商品行业出现的一些风险事件及风险点,此次新规出台是中期协响应市场发展需求、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举措,不仅为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提供了明确的业务指导和规范,着重解决行业发展中暴露的突出问题,还有助于提升行业的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同时,随着新规的深入实施,引导期货公司树立“合规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预期将进一步提升期货行业服务大宗商品保供稳价的成效,为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近几年,期货公司在大宗商品业务方面起到了帮助实体经济平滑价格波动、稳定生产经营的积极作用。根据公开数据显示,2023年,有90家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行业基差贸易购销总额5102亿元,约为2013年的51倍,通过仓单服务为实体企业提供资金支持92亿元,其中中小微企业占比约为六成。
然而,期货大宗商品业务发展的同时,一些行业风险事件也在不断暴露出来。一方面,在复杂的现货市场信用环境下,部分期货公司由于风险意识不足、内控管理薄弱,从而发生了仓库违约、客户涉嫌欺诈等风险事件。另一方面,由于大宗商品业务缺乏具体规则,行业存在业务分类不统一、收入确认方式不一致等问题,部分期货公司还出现了参与虚假循环贸易、虚增业务收入、变相代理期货交易等不合规行为。
比如,近日山西三立期货因虚假报送信息、使用负债资金增资入股被山西证监局出具警示函,这已经是山西三立期货年内第二次收到监管罚单,暴露出了明显的内控问题。今年1月,前海期货由于存在与关联人在业务、人员等方面未严格分开;未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未建立健全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和流程等违规行为,被深圳证监局采取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的监管措施。
根据公开数据统计,今年以来,截至2024年三季度末,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相关监管处罚和纪律惩戒共计收到127张罚单,超过了2023年全年90张罚单的数量。
东亚期货首席经济学家景川分析称,《管理规则》在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的基础上,强调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的,围绕实体企业风险管理需求开展业务,依法合规经营。要求建立健全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业务决策、授权与执行体系,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南华期货董事长罗旭峰表示,期货行业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为期货公司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他认为,在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则的边界内,期货公司可以有序地进行各种业务创新,以满足企业的个性化风险管理需求,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国内期货公司整体服务能力的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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