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最新司法拍卖的说明,不知国水的司法处置是否适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

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

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

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

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这是东方集团(600811)最新司法拍卖的说明,不知国水的司法处置是否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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