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易联众(SZ3000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意味着,如果北京仲裁委员会对某一商业纠纷案件做出了裁决,该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如果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与人民法院一审的结果相反,这并不会影响人民法院二审的审理,因为在法律程序上,人民法院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不再对同一纠纷有管辖权。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有异议,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一旦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撤销申请或不予执行的申请,那么仲裁裁决就应当被执行。所以,二审法院不会对仲裁裁决进行重新审理或改变,除非仲裁裁决被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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