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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力新5(SZ400231)$    

1. 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书生效时间: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的,判决书即生效。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后15天内没有提起上诉,那么判决书将在第16天生效。

2. 生效时间的计算:生效时间=签收判决书的时间+上诉期。因此,如果判决书是在某一天送达的,那么从送达之日起算15天(上诉期),第16天判决书生效。

3. 特殊情况:如果在上诉期内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那么判决书的生效日期会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文书内容:

1. 诉讼请求: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常德新中喆向其支付业绩补偿款218,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18,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5月9日为6,622,421.92元,合计224,622,421.92元。

2. 判决结果:

        根据《民事判决书》【(2024)陕01民初249号】的判决如下:

        • 被告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174,4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4,4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 驳回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1,164,912元(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2,982元,剩余931,930元由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并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给付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2024年11月14日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中明确指出:“鉴于该案件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双方均收到之日起15日未上诉的第二日即生效,也就是11月30日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同时,公告还提到:“目前该案件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表明在公告发布之时,判决文书尚未生效(11月30日生效)。

        此外,公告中还提到被告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经接到法院的判决通知书,但在判决书生效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反诉(新中喆早于保力新收到判决文书,且已经达到15日上诉期限未反诉,但是原告保力新未及时收到判决文书,所以还未生效。

       根据公告,就以公告日(11月14日)收到为准,也就是15日后及第16日生效,也就是11月30日生效)。

        根据这些信息,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被告常德新中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确实已经收到了判决文书,但截至公告发布之日,该判决文书尚未生效,因为保力新迟于新中喆收到判决文书,判决文书生效是指双方当时人都收到判决文书15日后才能生效。所以,保力新诉讼进展公告说判决文书尚未生效。

        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新中喆(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要还钱给保力新公司(实际控制人高保清女士)。也就是要到12月11日才能知晓高保清女士是否从左口袋将1.7亿掏到了右口袋。虽然,口袋有点不一样。

        这个事给谁都应该兑现了吧。高保清女士能做到吗?你们认为呢?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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