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 月11 日,两部门联合发布《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在国家层面统一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定点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赋能助力。通知指出,此举旨在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原则上,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 个月,可实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预付,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6 个月,可实施居民医保基金预付。上年已出现当期赤字或者按照12 个月滚动测算的方法预计本年赤字的统筹地区,不能预付。我们认为,随着医疗保险基金预付制度不断深化完善,配套DRG/DIP 制度不断在各省市地区落地执行,在医院、医药企业、医保之间“三角债”关系长期存在,“药品零加成政策”压缩医院盈利空间的背景下,有望显著减轻医疗机构资金链条的压力,缓解费用支付压力,缩短药企、耗材厂商的付款周期。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