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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
为加强光伏行业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国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 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按照优 化布局、调整结构、控制总量、鼓励创新、支持应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 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 (一)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 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 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社会经济发展 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符合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 划环评要求。(二)光伏制造项目未建设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 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内。上述区域内 的现有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拆除关闭,或严格控制规模、逐步迁出。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分布的已有光伏设施严禁扩大 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2 (三)引导地方依据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合理布局光伏制 造项目,鼓励集约化、集群化发展。引导光伏企业减少单纯扩 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 生产成本。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 30%。
二、工艺技术 (一)光伏制造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安全可靠、节能环 保、产品质量好、生产成本低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并实现高品 质产品的批量化生产。
(二)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太阳能光伏产品 独立生产、供应和售后服务能力;具有应用于主营业务并实现 产业化的核心专利,研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的法律规定,且近三年未出现被专利执法机构裁定的侵权行为;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 于1000万元人民币,鼓励企业取得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 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申报符合规范名单时上一年实际 产量不低于上一年实际产能的50%。
(三)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1.多晶硅满足《太阳能级多晶硅》(GB/T 25074)或《流化 床法颗粒硅》(GB/T 35307)特级品的要求。2.多晶硅片(含准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2μs,碳、氧 3 含量分别小于10ppma和12ppma;P型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 80μs,N型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800μs,碳、氧含量分别小 于1ppma和12ppma,其中异质结电池用N型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 低于500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ppma和14ppma。3.多晶硅电池、P型单晶硅电池和N型单晶硅电池(双面电 池按正面效率计算)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21.4%、23.2%和25%。4.多晶硅组件、P型单晶硅组件和N型单晶硅组件(双面组 件按正面效率计算)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9.4%、21.2%和22.3%。5.硅基、铜铟镓硒(CIGS)、碲化镉(CdTe)及钙钛矿等 其他薄膜组件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2%、15%、15%、14%。6.含变压器型的光伏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不得低于96.5%,不含变压器型的光伏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不得低于98%(单相 二级拓扑结构的光伏逆变器相关指标分别不低于94.5%和 97.3%),微型逆变器相关指标分别不低于95%和95.5%。(四)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1.多晶硅满足《电子级多晶硅》(GB/T 12963)3级品以上 要求或《流化床法颗粒硅》(GB/T 35307)特级品的要求。2.多晶硅片(含准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2.5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6ppma和8ppma;P型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 4 90μs,N型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低于1000μs,碳、氧含量分别小 于1ppma和12ppma,其中异质结电池用N型单晶硅片少子寿命不 低于700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ppma和14ppma。3.多晶硅电池、P型单晶硅电池和N型单晶硅电池(双面电 池按正面效率计算)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21.7%、23.7%和26%。4.多晶硅组件、P型单晶硅组件和N型单晶硅组件(双面组 件按正面效率计算)的平均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9.7%、21.8%和23.1%。5.CIGS、CdTe及钙钛矿等其他薄膜组件的平均光电转换效 率分别不低于16%、16.5%、15.5%。(五)P型晶硅组件衰减率首年不高于2%,后续每年不高 于0.55%,25年内不高于15%,N型晶硅组件衰减率首年不高于 1%,后续每年不高于0.4%,25年内不高于11%;薄膜组件衰减 率首年不高于4%,后续每年不高于0.4%,25年内不高于14%。(六)光伏组件非金属材料的燃烧性能不低于《建筑材料 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规定的B1级。(七)鼓励晶硅组件外形尺寸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 (一)光伏制造企业和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家已出台的土地 使用标准,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二)光伏制造项目电耗应满足以下要求:5 1.现有多晶硅项目还原电耗小于46千瓦时/千克,综合电耗 小于60千瓦时/千克;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还原电耗小于40千瓦时/ 千克,综合电耗小于53千瓦时/千克。2.现有硅锭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7.5千瓦时/千克,新建和 改扩建项目小于6.5千瓦时/千克;如采用多晶铸锭炉生产准单晶 或高效多晶产品,项目平均综合电耗的增加幅度不得超过0.5千 瓦时/千克。3.现有硅棒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26千瓦时/千克,新建和 改扩建项目小于23千瓦时/千克。4.现有多晶硅片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25万千瓦时/百万 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小于20万千瓦时/百万片;现有单晶硅片 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10万千瓦时/百万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小于8万千瓦时/百万片。5.P型晶硅电池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5万千瓦时/MWp,N 型晶硅电池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7万千瓦时/MWp。6.晶硅组件项目平均综合电耗小于2.5万千瓦时/MWp,薄膜 组件项目平均电耗小于40万千瓦时/MWp。(三)光伏制造项目生产水耗应满足以下要求:1.多晶硅项目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98%。2.现有硅片项目水耗低于900吨/百万片,鼓励企业使用再生 水;新建和改扩建硅片项目水耗低于540吨/百万片且再生水使用 率高于40%。6 3.现有P型晶硅电池项目水耗低于400吨/MWp,N型晶硅电 池项目水耗低于600吨/MWp,鼓励企业使用再生水;新建和改 扩建项目水耗低于360吨/MWp且再生水使用率高于40%。(四)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四、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 (一)鼓励企业将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及绿色化等贯 穿于设计、生产、管理、检测和服务的各个环节,积极开展智 能制造,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生产周 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二)鼓励企业参与光伏行业绿色低碳相关标准制修订工 作。参照光伏行业绿色制造相关标准要求,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评价等工作。鼓励企业推广技术先进、显示度高、可复制的绿色设计典型案例和应用场景。鼓励企业 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优先使用绿色清洁电力,采用购买绿色电力 证书、建设应用工业绿色微电网等方式满足绿色制造要求。(三)企业应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开展光伏产品回 收利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应用。
五、环境保护 (一)企业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境保护设施 “三同时”制度要求,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新建项 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二)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 7 业环境管理制度。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 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企业应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工作。(三)废气、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及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 物排放标准》(GB 14554),工业固体应依法分类贮存、转移、处置或综合利用,企业危险贮存应符合《危险 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 物贮存场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 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 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产生危险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制定危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管理台账,并依法 利用、处置危险。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GB 12348)。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污染物 产生应符合《光伏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I级基准 值要求,现有项目应满足II级基准值要求。(四)企业应依据有关政策及标准,开展光伏产品碳足迹 核算。鼓励企业通过GB/T 2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64温室气体核证、碳足迹认证,开 展ESG信息披露工作。
六、质量管理和知识产权 8 (一)光伏制造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质 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电池及组件生产企业应配备AAA 级太阳模拟器、高低温环境试验箱等关键检测设备。逆变器生 产企业应配备环境测试、并网测试等关键检测设备。鼓励企业 建设具备CNAS认可资质的实验室。(二)光伏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鼓励通过国家 批准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三)鼓励企业通过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组件功 率质保期不低于25年,工艺及材料质保期不少于12年,逆变器 质保期不少于5年。鼓励企业依据相关标准对光伏产品开展可靠 性试验。(四)鼓励企业参与光伏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 和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光伏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实施。(五)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开发、应用和保护,按照《企 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GB/T 29490),建立完善的 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六)企业应建立相应的产品可追溯制度。
七、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 (一)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保障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 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光 伏制造项目应当严格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9 制度要求。(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工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预防以及防治管理措施。(三)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 险费用。(四)鼓励企业加强上下游协同,积极维护产业链供应链 畅通安全。
八、监督与管理 (一)申报本规范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企业及项 目应当满足本规范条件要求,开展委外代工业务的,被委托方 也应满足本规范条件要求。(二)光伏制造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对照规范条件编制相 关申报材料,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工业和信息 化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光伏制 造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 组织研究机构、行业协会、检测机构对企业进行检查,定期公 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机构、行业协会、检测机构从市场上对已公告企业的产品等进行抽查,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进入公告名单的光伏制造企业须按 要求定期提交自查报告,对于不再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 10 及时撤销公告资格。(三)规范公告名单及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并 抄送国家投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金融管理、能源等部门。(四)有关研究机构、行业协会、检测机构等协助行业主 管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跟踪监督工作,组织企业加强 协调和自律管理。
九、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的 光伏制造企业,本规范条件所指的光伏制造行业主要为光伏用 多晶硅、硅棒、硅锭、硅片、电池、组件、逆变器等制造行业。(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 修订后执行。(三)本规范条件涉及的部分工艺技术指标,因技术快速 发展需要更新的,将以修订单的形式发布。(四)本规范条件所称的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是指本 规范条件发布实施后建设、投产的企业及项目。(五)本规范条件自2024年11月15日起实施。
2021年3月15 日公布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工业和信 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5号)同时失效
作者:总是不合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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