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新材(600067.SH)发布公告,公司独立董事胡超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简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胡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经查,胡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其证券账户于2024年7月2日至10月28日期间存在买卖冠城大通股票情形,合计买入公司股票27,900股、卖出12,700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胡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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