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樊京生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3-07-31     来源:

 

     

【字号:   

〔2023〕133号






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樊京生: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你公司支付给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樊京生合计458,719.97元,用于偿还其个人贷款利息,上述事项构成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且发生时你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樊京生作为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樊京生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引以为戒,重视自省,坚决杜绝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发生,同时也应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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