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确实需要发布公告。具体来说,第四十五条明确指出:“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这意味着,无论要约收购的结果如何,上市公司都有义务在收购期限结束后的15天内向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并且将这一报告的内容对外公告,以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智飞于23日时间节点不发布公告是合规的,但之后的15日必须有公告发布。

2.11.28日,投资者接待日,预计这个时间节点之前也不会公布,但肯定有人提及,从回复中找答案。

3.从董秘平台留言可见一斑,自行脑补。

战线拉长至12月,下月中旬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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