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裁判认为:关于批准重整计划的问题。管理人请求批准的重整计划,已经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各表决组的分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表决过程公开、透明;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将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组有明确的保底清偿率,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框架性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以拍卖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亦可最大限度体现债务人重整价值,重整计划内容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和重整制度的设立目的,应予批准。
关于终结重整程序的问题。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管理人进行监督,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重整程序终结的裁定。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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