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明确规定了“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上市公司不再为此类未经公告的违规担保承担任何责任。
此案除适用法律存在争议之外,广州中院判决书中也未提及德奥通航破产重整的关键事实。依据《企业破产法》,在德奥通航破产重整期间,广州农商行未申报债权,已被视为自行放弃权利。而法院判决广州农商行超出《重整计划》明确的同类债权清偿比例受偿,明显违反《企业破产法》“同债同偿”基本原则、基本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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