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强制批准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般条件

- 担保权未受实质损害: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
- 普通债权获偿比例不低: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清算程序中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
- 至少一组表决通过:如果债权人分多组的,还应当至少有一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其他条件

- 公平对待: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可行可执行: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能够帮助企业恢复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保障重整计划的执行.
- 符合法律法规:重整计划草案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且对重整计划的制定完全出于善意.
- 信息充分披露:对于计划支出和管理层任命有充分的披露,让债权人能够充分了解重整计划的相关信息.
- 已获必要监管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取得了必要的监管批准,如涉及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需获得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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